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1年度,826號
CHEV,111,彰小,826,202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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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826號
原 告 洪緯翔
被 告 許雄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有坐落彰化縣○○市○○路0段00巷0號房屋( 下稱被告房屋)發生火災,延燒到隔壁門牌號碼7號林碧玲 所有的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被告請我去系爭房屋2、3樓 陽台及天花板刷油漆,工資為新臺幣(下同)14,000元,我 於民國111年9月27日完工,被告卻拒不付款,為此依承攬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00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1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我沒有請原告去系爭房屋刷油漆,只有請原告到 被告房屋1至4樓刷油漆。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本件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報酬,被告則否認 其為系爭工作之定作人,自應由原告就其主張兩造間有承攬 契約存在一節,負舉證之責。經查,原告固提出估價單、施 工前、完工後之照片為證,惟查原告所提估價單係原告所製 作,並無被告之簽名,且照片僅能證明原告有至系爭房屋粉 刷油漆,然尚不能證明被告係定作人。原告復無其他證據證 明兩造間有承攬契約存在,其主張被告為定作人,並據以請 求被告給付報酬等語,洵無足取。
四、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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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