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2年度,15號
GSEV,112,岡補,15,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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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15號
原 告 凱泉生活家B棟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蘇昆成
送達代收人 許世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健來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44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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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