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2年度,12號
GSEV,112,岡補,12,202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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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12號
原 告 黃冠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雨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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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