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12年度,54號
GSEV,112,岡小,54,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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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小字第54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被 告 曾建勝即曾正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目前住所地係在台南市仁德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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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