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419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送達代收人 郭宏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進旺工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2,8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
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