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岡簡更一字第1號原 告 陳行義即陳德勤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陳行仁 被 告 陳德屏 陳行智 陳行信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3月7日上午11時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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