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更一字,111年度,1號
GSEV,111,岡簡更一,1,2023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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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陳行義陳德勤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陳行仁
被 告 陳德屏
陳行智
陳行信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3月7日上午11時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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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