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11年度,341號
GSEV,111,岡簡,341,2023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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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3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崑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簡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3,50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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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