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柏瑋
曾得時
陳文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秋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係聲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應認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7,282,9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75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