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11年度,643號
GSEV,111,岡小,643,202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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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岡小字第64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真蓉
范秀慧
被 告 洪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282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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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