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10年度,572號
GSEV,110,岡簡,572,2023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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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5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裕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雄市茄萣區公所間請求返還土地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
4,7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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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