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6年度,130號
GSEV,106,岡簡,130,202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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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岡簡字第130號
原 告 蘇信雄
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律師
被 告 劉金玉
戴國石律師即蘇永順之遺產管理人
蘇淑惠

邱渝喬
邱太郎
邱翊善
邱進財
黃其成
幸男
蘇明哲
蘇邱雅麗
蘇聖富
蘇渤淳
蘇妍鴒
蘇春旺
蘇英美
明安
清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蘇水銘


余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余蔚莉
被 告 蘇建
蘇月娥
蘇月美
蘇清海
陳進源

富家(邱桂花之承受訴訟人)

蘇玉梅(邱桂花之承受訴訟人)

蘇許碧娥
蘇智勇
蘇王秀枝
蘇榮復
天奉
陳寡
來丁
蘇明煌
蘇健三
蘇德忠
蘇登財
楊蘇愛珠

蘇秀
愛春
三亮
蘇連富
蘇耀鴻

陳素茹

金葉

黃博雄
蘇智緯
蘇庭
陳瑞福
文夏

蘇于
蘇林春
蘇貞月
蘇佳彬
薛國



蘇文俊
蘇永發
蘇明吉
蘇進旺
蘇玉
丁祥
蘇美月
蘇明道
蘇明智
蘇明進
謝秀霞
錦璋
許美蘭
逸軒即蘇金岳之繼承人

蘇芳誼蘇金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蘇美月蘇明道蘇明智蘇明進劉金玉蘇永發蘇永順之遺產管理人戴國石律師、蘇淑惠、邱渝喬、邱太 郎、邱翊善、邱進財應就其被繼承人德竜所遺坐落高雄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720分之60,辦理繼承 登記。
二、被告幸男、蘇明哲蘇邱雅麗蘇聖富蘇妍鴒蘇渤淳蘇春旺蘇英美應就其被繼承人池所遺坐落高雄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720分之12,辦理繼承登記 。
三、被告彭茶、余蘇英、蘇建章、郭蘇月娥、黃蘇月美應就其 被繼承人蘇順安所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 權應有部分120000分之3301,辦理繼承登記。四、被告來丁、蘇明煌逸軒、蘇芳誼楊蘇愛珠蘇健三 、黃美、蘇秀環、愛春、蘇德忠蘇登財應就其被繼承 人郭續所遺公同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 有權應有部分720分之4,辦理繼承登記。
五、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按如附圖、附 表一分得部分欄及道路負擔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方法分割。六、前項分割方法,如附表三應為補償者欄應補償應受補償者欄 如附表三所示金額。
七、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方法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被告蘇武雄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6年3月22日死亡,其 配偶邱桂花於109年8月23日死亡,富國、富家、蘇玉 梅為其繼承人;蘇進錶於106年8月9日死亡,蘇清海為其繼 承人並辦畢分割繼承登記;被告邱國良於106年12月7日死亡 ,邱渝喬、邱太郎、邱翊善、邱進財為其繼承人;被告清 龍於107年10月12日死亡,蘇興泰、蘇進旺蘇玉梅、丁 祥為其繼承人;被告錦墩於108年4月30日死亡,蘇美月蘇明道蘇明智蘇明進為其繼承人;被告蘇沿溪於108年3 月12日死亡,幸男、蘇明哲蘇春旺蘇英美為其繼承人 ;被告蘇明崑於106年1月13日死亡,蘇王秀枝為其繼承人並 辦畢繼承登記;被告蘇仲義於108年7月7日死亡,錦璋為 其繼承人並辦畢分割繼承登記;被告蘇清標於105年11月28 日死亡,明安為其繼承人並辦畢繼承登記;被告蘇易昌於 110年3月21日死亡,泓任為其繼承人並辦畢繼承登記;被 告蘇金岳於111年6月9日死亡,逸軒、蘇芳誼為其繼承人 並辦畢繼承登記之事實,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土地登 記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85-93、卷㈣第15-19、73-87 、236-250、卷㈥第31-35、96-99、209-211、217-224頁), 原告具狀聲明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及第175條規定相符,均應予准許。
二、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 受影響。但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者,其權利移 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 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881條第1項、第2項或第899 條第1項規定。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 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民法第824 條之1第2項第3款、第3項及第88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被告三亮、蘇連富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20/720,於94年9月12 日為訴外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登記最高限額新 台幣(下同)84萬元之抵押權;被告三亮就上開應有部分 ,於95年10月14日為被告蘇連富設定登記300萬元抵押權; 被告蘇進錶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50/720,前於105年11月 3日為訴外人李翊靖設定登記120萬元抵押權,上開抵押權人 經告知訴訟而未參加,依上開規定,其權利移存於各該抵押 人所分得之部分,各該抵押人均未受分配而金錢補償(詳如 下述),則上開抵押權人對各該抵押人所得行使之金錢補償 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三、除被告天奉、三亮、蘇耀鴻陳瑞福蘇文俊蘇明吉



蘇進旺蘇明道謝秀霞外,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之面積為2477.18平方公尺,其共有人 及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屬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並無因 其使用目的而有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間亦未以契約訂有 不分割之期限,惟其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且共有人德 竜於80年4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共 有人池於50年1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如附表一編號3所 示;共有人蘇順安於87年2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附表一編 號10所示;共有人郭續於91年9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如 附表一編號26所示,均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原告得請求上開 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依民法第823條及第824條規定,請 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又原告主張按如主文第5項所示方法 分割系爭土地,並依鑑定結果,按如主文第6項所示方法, 由多受分配土地價值之共有人以金錢補償短受分配之共有人 等情,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2、3、4項所示。㈡兩造共有系 爭土地,准予分割。
三、被告天奉、三亮、蘇耀鴻陳瑞福蘇文俊蘇明吉蘇進旺蘇明道謝秀霞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並陳 稱:其等均同意分割系爭土地,並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法。 被告清忠黃博雄蘇庭澔、蓮、蘇清海蘇榮復 達雄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前此到場陳稱:同意原 告所提分割方法。被告余蘇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惟前此到場陳稱:希變價分割。被告明安未於最後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惟前此到場陳稱:不同意變價分割,蘇清標先 前有在系爭土地上蓋房子,但已經倒了。其餘被告則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四、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 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命為下列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 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以 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 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 條第2項第1款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性質 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 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



有物,惟如於訴訟中,請求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為 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民法第75 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69年度 台上字第101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堪信為實在 。從而,原告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至第4項所示,並請求裁 判分割系爭土地,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之爭點為:系爭土地依何方法分割方為公平適當?茲論 述如下:
 ㈠按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 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物之經濟效用及全體 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 方法之拘束(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402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系爭土地中央有保安路11巷通過,兩旁房屋林立,各 該房屋門牌號碼及使用狀況如本院卷㈣第124頁所示等情,有 稅籍資料及照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㈣第38-64、115-123頁 ),復經本院會同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岡山地政事務所測量員 到場勘測屬實,製有勘驗筆錄及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足憑( 見本院卷㈣第111、141頁)。本院審酌如主文第五項所示分 割方法,與土地使用現況大致相符,且留設私設道路供受分 配土地之人通行,各共有人受分配土地所得價值雖有增減, 惟業已依受分配土地之價值以金錢互為補償(詳如下述), 原告與被告天奉、三亮、蘇耀鴻陳瑞福蘇文俊 明吉、蘇進旺蘇明道謝秀霞清忠黃博雄蘇庭 澔、蓮、蘇清海蘇榮復蘇達雄均同意按此方法分割, 其餘被告則均未表示反對之意思,因認將系爭土地按如主文 第5項所示方法分割,尚屬公平適當,爰依此方法分割系爭 土地。
 ㈡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 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法 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 物之性質外,尚應斟酌共有物之價格,倘共有人中有不能按 其應有部分受分配,或所受分配之不動產,其價格不相當時 ,法院非不得命以金錢補償之(最高法院57年度台上字第21 1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系爭土地按主文第5項所示方法分 割之結果,各共有人受分配土地價值,按其應有部分略有增 減,且亦有共有人未受分配土地,經本院囑託城鄉不動產估 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依主文第5項所示方法分割系爭土地, 各共有人應如何以金錢互為補償,其鑑定結果如附表三所示 ,本院審酌如附表三所示鑑定結果,乃係與兩造無利害關係



,且具有專業智識之不動產估價師所為,應屬信實可靠,爰 依此認定各共有人互以金錢補償之數額如附表三所示。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附表一:
編 號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 換算面積(平方公尺) 分得部分 分得面積 (平方公尺) 面積增減(平方公尺) 受分配道路部分之編號及其應有部分比例 1 德竜之繼承人:蘇美月蘇明道蘇明智蘇明進劉金玉蘇永發蘇永順之遺產(管理人戴國石律師)、蘇淑惠、邱渝喬、邱太郎、邱翊善、邱進財 60/720 206.43 公同共有811(1)、811(23) 236.29 29.86 公同共有編號811(28)應有部分18/110 2 黃其成 20/720 68.81 無 無 -68.81   3 池之繼承人:幸男、蘇明哲蘇邱雅麗蘇聖富蘇妍鴒蘇渤淳蘇春旺蘇英美 12/720 41.29 無 無 -41.29   4 清忠 2/72 68.81 811(21),應有部分按清忠1/2、黃博雄1/4、蘇玉梅1/8、蘇進旺1/16、丁祥1/16維持共有 91.9 23.09 編號811(28)部分,清忠為6/110,黃博雄為3/110,蘇玉梅為15/1100,蘇進旺為15/2200,丁祥維15/2200。編號811(20)部分,清忠為1/3,蘇玉梅為1/6,蘇進旺為1/12,丁祥為1/12 5 黃博雄 1/72 34.40 41.86 7.46 6 蘇玉梅(身分證Z000000000) 1/144 17.20 25.02 7.82 7 蘇進旺 1/288 8.60 12.51 3.91 8 丁祥 1/288 8.60 12.51 3.91 9 明安 1/72 34.40 無 無 -34.40   10 蘇順安之繼承人:彭茶、余蘇英、蘇建章、郭蘇月娥、黃蘇月美 3301/120000 68.14 公同共有811(24) 72.06 3.92 公同共有編號811(28)應有部分6/110 11 蘇清海 150/720 516.08 無 無 -516.08   12 錦璋 24/720 82.57 無 無 -82.57   13 陳進源 130/28800 11.18 無 無 -11.18   14 蓮 60/720 206.43 811(6)、811(7)、811(15) 284.38 77.95 編號811(28)應有部分18/110 15 許美蘭 20/720 68.81 公同共有811(26) 201.25 132.44 公同共有編號811(28)應有部分6/110 16 富家 17 蘇玉梅(身分證Z000000000) 18 蘇許碧娥 13/720 44.73 無 無 -44.73   19 薛國源 10/720 34.40 811(16),應有部分按薛國源2/7、蘇榮復1/7、金葉2/7、蘇志勇2/7維持共有 28.91 -5.49 編號811(28),國源為3/110,蘇榮復為15/1100,金葉為3/110,蘇智勇為3/110 20 蘇榮復 5/720 17.20 14.46 -2.74 21 金葉 10/720 34.41 28.91 -5.5 22 蘇智勇 10/720 34.41 28.91 -5.5 23 蘇王秀枝 12/720 41.29 無 無 -41.29   24 泓任 5/720 17.20 無 無 -17.20   25 天奉 14/2160 16.06 811(5)、811(12) 119.61 103.55 編號811(28)應有部分14/1100 26 郭續之繼承人:來丁、蘇明煌逸軒、蘇芳誼楊蘇愛珠蘇健三、黃美、蘇秀環、愛春、蘇德忠蘇登財 4/720 13.76 無 無 -13.76   27 陳寡 28 來丁 29 蘇明煌 30 蘇金岳之繼承人:逸軒、蘇芳誼 31 蘇健三 32 蘇德忠 33 蘇登財 34 楊蘇愛珠 35 黃美 36 蘇秀環 37 愛春 38 蘇信雄(原告) 4/720 13.76 無 無 -13.76   39 三亮 20/720 68.81 無 無 -68.81   40 蘇連富 20/720 68.81 無 無 -68.81   41 蘇耀鴻 3301/120000 68.14 811(9)、811(10)、811(11)、811(25) 335.33 267.19 編號811(28)應有部分6/110 42 陳素茹 13/2880 11.18 無 無 -11.18   43 謝秀霞 3398/120000 70.15 811(8)、811(27) 247.44 177.29 編號811(28)應有部分6/110 44 蘇智緯 15/720 51.61 無 無 -51.61   45 蘇庭澔 15/720 51.61 無 無 -51.61   46 陳瑞福 40/720 137.62 811(2)、811(3)、811(14) 210.29 72.67 編號811(28)應有部分12/110 47 蘇文俊 14/2160 16.06 811(4)、811(13),應有部分均按蘇文俊2/3、文夏1/3維持共有 82.75 66.69 編號811(28),蘇文俊為14/1100,文夏為7/1100 48 文夏 7/2160 8.03 41.38 33.35 49 蘇于翔 7/2160 8.03 無 無 -8.03   50 蘇林春金 13/2880 11.18 無 無 -11.18   51 蘇貞月 13/2880 11.18 無 無 -11.18   52 蘇佳彬 4/720 13.76 無 無 -13.76   53 珠 10/720 34.41 無 無 -34.41   54 許濫 10/720 34.41 811(19) 27.92 -6.49 編號811(28)應有部分3/110 55 蘇永發 20/720 68.81 811(17)、811(22) 284.10 215.29 編號811(28)應有部分6/110 56 蘇明吉 1/72 34.41 811(18) 49.38 14.97 編號811(28)應有部分為3/110。編號811(20)應有部分為1/3
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德竜之繼承人:蘇美月蘇明道蘇明智蘇明進劉金玉蘇永發蘇永順之遺產(管理人戴國石律師)、蘇淑惠、邱渝喬、邱太郎、邱翊善、邱進財 連帶負擔60/720 2 黃其成 20/720 3 池之繼承人:幸男、蘇明哲蘇邱雅麗蘇聖富蘇妍鴒蘇渤淳蘇春旺蘇英美 連帶負擔12/720 4 清忠 2/72 5 黃博雄 1/72 6 蘇玉梅(身分證Z000000000) 1/144 7 蘇進旺 1/288 8 丁祥 1/288 9 明安 1/72 10 蘇順安之繼承人:彭茶、余蘇英、蘇建章、郭蘇月娥、黃蘇月美 連帶負擔3301/120000 11 蘇清海 150/720 12 錦璋 24/720 13 陳進源 130/28800 14 蓮 60/720 15 許美蘭 連帶負擔20/720 16 富家 17 蘇玉梅(身分證Z000000000) 18 蘇許碧娥 13/720 19 薛國源 10/720 20 蘇榮復 5/720 21 金葉 10/720 22 蘇智勇 10/720 23 蘇王秀枝 12/720 24 泓任 5/720 25 天奉 14/2160 26 郭續之繼承人:來丁、蘇明煌逸軒、蘇芳誼楊蘇愛珠蘇健三、黃美、蘇秀環、愛春、蘇德忠蘇登財 連帶負擔4/720 27 陳寡 28 來丁 29 蘇明煌 30 蘇金岳之繼承人:逸軒、蘇芳誼 31 蘇健三 32 蘇德忠 33 蘇登財 34 楊蘇愛珠 35 黃美 36 蘇秀環 37 愛春 38 蘇信雄(原告) 4/720 39 三亮 20/720 40 蘇連富 20/720 41 蘇耀鴻 3301/120000 42 陳素茹 13/2880 43 謝秀霞 3398/120000 44 蘇智緯 15/720 45 蘇庭澔 15/720 46 陳瑞福 40/720 47 蘇文俊 14/2160 48 文夏 7/2160 49 蘇于翔 7/2160 50 蘇林春金 13/2880 51 蘇貞月 13/2880 52 蘇佳彬 4/720 53 珠 10/720 54 許濫 10/720 55 蘇永發 20/720 56 蘇明吉 1/72 附表三:(單位:新台幣)
應為負擔者 德竜之繼承人:蘇美月蘇明道蘇明智蘇明進劉金玉蘇永發蘇永順之遺產(管理人戴國石律師)、蘇淑惠、邱渝喬、邱太郎、邱翊善、邱進財(於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清忠 黃博雄 蘇玉梅(身分證Z000000000) 蘇進旺 丁祥 許美蘭富家、蘇玉梅(身分證Z000000000)(於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小計 應 受 負 擔 者 黃其成 14797 13429 4199 4615 2306 2308 40942 103090 185686 池之繼承人:幸男、蘇明哲蘇邱雅麗蘇聖富蘇妍鴒蘇渤淳蘇春旺蘇英美(共同受領) 8878 8058 2519 2769 1384 1385 24565 61854 111412 明安 7398 6715 2099 2308 1154 1154 20471 51545 92844 蘇順安之繼承人:彭茶、余蘇英、蘇建章、郭蘇月娥、黃蘇月美(共同受領) 54 49 15 17 8 8 150 378 679 蘇清海 110975 100719 31490 34614 17307 17307 307064 773176 0000000 錦璋 17756 16115 5038 5538 2769 2769 49130 123708 222823 陳進源 2404 2182 682 752 375 375 6653 16752 30175 蘇許碧娥 9618 8729 2729 3000 1500 1500 26612 67009 120697 國源 2241 2034 636 699 349 349 6201 15613 28122 蘇榮復 1121 1017 318 349 175 175 3100 7807 14062 金葉 2241 2034 636 699 349 349 6201 15613 28122 蘇智勇 2241 2034 636 699 349 349 6201 15613 28122 蘇王秀枝 8878 8058 2519 2769 1385 1385 24565 61854 111413 泓任 3699 3357 1050 1154 577 577 10235 25773 46422 陳寡、來丁、蘇明煌楊蘇愛珠蘇健三、黃美、蘇秀環、愛春、蘇德忠蘇登財逸軒、蘇芳誼(共同受領) 2959 2686 840 923 462 462 8188 20618 37138 蘇信雄 2959 2686 840 923 462 462 8188 20618 41338 三亮 14797 13429 4199 4615 2308 2308 40942 103090 185688 蘇連富 14797 13429 4199 4615 2308 2308 40942 103090 185688 陳素茹 2404 2182 682 750 375 375 6653 16752 30173 蘇智緯 11098 10072 3149 3461 1731 1731 30706 77318 139266 蘇庭澔 11098 10072 3149 3461 1731 1731 30706 77318 139266 蘇于翔 1726 1567 490 538 269 269 4777 12027 21663 蘇林春金 2404 2182 684 750 375 375 6653 16752 30175 蘇貞月 2406 2182 682 750 375 375 6653 16752 30175 蘇佳彬 2959 2686 840 923 462 462 8188 20618 37138 珠 7398 6715 2099 2308 1154 1154 20471 51545 92844 許濫 2531 2296 718 789 395 392 7006 17633 31760 總計 271837 246714 77137 84788 42394 42394 752163 0000000 0000000
應為負擔者 天奉 蘇耀鴻 謝秀霞 陳瑞福 蘇文俊 文夏 蘇永發 蘇明吉 總計 應 受 負 擔 者 黃其成 68853 162430 131165 43522 42691 21346 132113 6696 794502 池之繼承人:幸男、蘇明哲蘇邱雅麗蘇聖富蘇妍鴒蘇渤淳蘇春旺蘇英美(共同受領) 41312 97458 78699 26113 25615 12807 79268 4017 476701 明安 34427 81215 65583 21761 21346 10673 66056 3346 397251 蘇順安之繼承人:彭茶、余蘇英、蘇建章、郭蘇月娥、黃蘇月美(共同受領) 253 596 481 160 157 78 485 27 2916 青海 516401 0000000 983738 326413 320183 160091 990847 50218 0000000 錦璋 82624 194916 157398 52226 51229 25615 158536 8036 953403 陳進源 11189 26395 21314 7072 6937 3469 21468 1088 129107 蘇許碧娥 44755 105579 85257 28289 27749 13875 85873 4352 516426 國源 10428 24601 19865 6592 6466 3233 20009 1015 120331 蘇榮復 5214 12300 9933 3296 3233 1616 10005 506 60165 金葉 10428 24601 19865 6593 6466 3233 20009 1014 120331 蘇智勇 10428 24601 19866 6592 6466 3233 20009 1014 120331 蘇王秀枝 41312 97458 78699 26113 25615 12807 79268 4016 476701 泓任 17213 40607 32791 10880 10673 5336 33028 1676 198626 陳寡、來丁、蘇明煌楊蘇愛珠蘇健三、黃美、蘇秀環、愛春、蘇德忠蘇登財逸軒、蘇芳誼(共同受領) 13771 32486 26233 8704 8538 4269 26423 1338 158900 蘇信雄 13771 32486 26233 8704 8538 4269 26423 1338 158900 三亮 68851 162430 13165 43522 42691 21346 132113 6696 794502 蘇連富 68853 162430 13165 43522 42691 21344 132113 6696 794502 陳素茹 11189 26395 21314 7072 6937 3469 21468 1090 129107 蘇智緯 51640 121822 98374 32641 32018 16009 99085 5022 595877 蘇庭澔 51640 121822 98374 32641 32018 16009 99085 5022 595877 蘇于翔 8033 18950 15303 5078 4981 2490 15413 781 92692 蘇林春金 11189 26395 21314 7072 6937 3469 21468 1088 129107 蘇貞月 11189 26395 21314 7072 6937 3469 21468 1088 129107 蘇佳彬 13771 32486 26233 8704 8537 4269 26423 1339 158900 珠 34427 81215 65583 21761 21346 10673 66056 3346 397251 許濫 11777 27783 22435 7444 7302 3651 22597 1145 135894 總計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799559 784297 392148 0000000 123010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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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