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51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顧育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銀美發支付命令
(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556號),惟被告劉銀美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4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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