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48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方世文及姓名不詳之被告間請求塗銷遺產分
割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8日內到院閱卷並
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陳報對被告方世文之債權(算至本件訴訟繫屬時即民國111年
12月6日止之利息、違約金及費用)。
㈡本院前依原告聲請調取108年屏里字第041590號分割繼承登記
案件申請資料及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
272建號建物之土地、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經核閱未見有
何與被告方世文有關之相關資料,請原告辨明上開土地、建
物與被告方世文有何關聯,並提出相關事證供參。
㈢陳報本件被繼承人姓名,並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
人及其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進而製作繼
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
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
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
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
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進而製
作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陳報被告方世文之應繼分,並
補正全部被告之姓名及住所。
㈣又若原告主張土地、建物與被告方世文無關,請陳報被告方
世文應繼承之正確遺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