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457號
TCDM,106,聲,3457,201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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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饒千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2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饒千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饒千易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 至2 等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320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7 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執行卷附之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1 項第5 款、第7 款、第4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業經各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是本件即無庸另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饒千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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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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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條例(製造改造手槍)│條例(製造改造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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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5 年2 月,併│有期徒刑5 年2 月,併│
│ │ │科罰金新臺幣5 萬元。│科罰金新臺幣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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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2月15日 │104年1月中旬某日 │104年4、5月間某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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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104年度毒偵 │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75號 │第928 、929 、966 、│第24196號 │
│ │ │96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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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3號 │105 年度上訴字第1695│105 年度重訴字第1231│
│事實審│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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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4年5月29日 │106年1月19日 │106年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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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3號 │106 年度台上字第1533│106年度上訴字第672號│
│判 決│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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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4 年06月23日 │106 年05月03日 │106 年07月0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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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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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 、2 業經臺灣高│同左 │無 │
│備 註│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 │ │ │
│ │年度聲字第1320號裁定│ │ │
│ │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 │ │ │
│ │年7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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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