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11年度,272號
PTEV,111,屏簡,272,2023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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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27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高華陽律師
蔡文健律師
被 告 李金來
訴訟代理人 李岳穎
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所為之判決,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屏東縣○○鄉○○段 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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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