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10年度,541號
PTEV,110,屏簡,541,2023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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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54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李東銘
被 告 潘正屏
金杰
潘正強
潘蕙

被代位人 潘蕙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1項第2行中關於「萬丹段」之記載 ,應更正為「萬安段」。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第2頁第5行中「萬丹段」之記載,應更 正為「萬安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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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