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13號
原 告 袁智麗
訴訟代理人 江沛其律師
上列原告袁智麗與被告李嬌娥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