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11年度,2800號
SLEV,111,士小調,2800,202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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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調字第2800號
聲 請 人 嘉晟汽車材料行石宗芳

相 對 人 ALC-3653車主即佳興工程行林景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時於民事起訴暨調查證據狀記載相對人為AL C-3653車主,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 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得知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 車主為佳興工程行,另查相對人之組織類型為獨資,其登記 之營業地址係位於新北市瑞芳區(負責人為林景源,住所地 亦位於新北市瑞芳區),此有相對人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 林景源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件在卷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住 所地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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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