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調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莊春生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政府間確認界址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6,335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