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11年度,741號
CYEV,111,嘉簡調,741,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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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調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陳棠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江明道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富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
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附民字第35號裁定移送,起訴未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依起訴狀之主張及卷附刑事判決認定被告有罪
之犯罪事實,原告匯入被告帳戶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53
5元,且被告已經賠償原告,是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260,682元
部分非因犯罪而直接受損害,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
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
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0,6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2,8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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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