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963號
原 告 林于湘
被 告 許素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管
轄(111年度六小字第332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5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