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1020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經維
訴訟代理人 洪志芳
被 告 朱文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861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註一: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附註二:原告於111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主張本件利息請求 日改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算,並變更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