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51號
原 告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文博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6,3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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