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39號
原 告 叡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錫宏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冠維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告叡璟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營業登記資料。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62,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0,003元,未據原告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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