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565號
原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戊○○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市價而言
,強制執行拍賣程序為達清償債務、滿足債權之目的,設有
折價拍賣之制度,致拍定金額與市價間存有相當差距,自不
得以拍定金額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
97年度台簡抗字第20號裁定參照)。經查,兩造共有位於彰
化縣○村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000地號土地),其中原
告所有部分即應有部分6912分之144(下稱系爭土地)前經
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174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委請昊
詮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估價後,認定系爭土地於民國11
0年12月間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42,800元乙情,業據本
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查明無誤,本院審酌前揭估價結果製作
時,距離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111年12月間)未逾1年,期
間不動產市場未見有何劇烈波動現象,且該報告係經專業估
價人員派員實地調查,本於其專業衡酌一切情狀後所為之鑑
定價額,自得據以認定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因系爭土地分割
所受利益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至於該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
僅係作為民眾自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政府機
關核課稅捐之依據,其數額往往低於實際市場交易行情,尚
難以此作為客觀市場易價額之認定依據。準此,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核定為14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
除已繳納之1,220元後,尚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
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
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
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定有明文。起訴狀關於被告為「丙○○○○○○○」、「甲○○○○○○○
」 、「乙○○○○○○○」、「己○○○○○○○」、「丁○○○○○○○」之記
載,並未記載該等被告之完整姓名、住居所、年籍資料等,
顯與前揭規定不符。請具狀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身分證統
一編號、現在住居所地址等資料,以及應提出賴吳明、賴友
雨 、賴正勝、賴傳旺、賴忠庸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繼承系統表(以樹狀圖方式呈現,並應記載各繼
承人正確姓名、出生、死亡日期等)、全體繼承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管轄法院出具其等繼承人有
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情形之證明文件,並應以適格
之當事人為被告,及補正完整、適法之訴之聲明。
三、提出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
引(地號全部,含全體共有人,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均請
勿遮隱)。
四、提出000地號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原告應自行核對當事人戶籍謄本,如有更名、遷址
之情形,應於書狀更正之。
五、全體共有人如有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繼承系統表(以樹狀圖方式呈現,並應記載各繼
承人正確姓名、出生、死亡日期等)、全體繼承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管轄法院出具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情形之證明文件,並應以其全體
繼承為被告,始為當事人適格,及自行參酌民法第759條規
定,補正適法之聲明。
六、陳報000地號土地目前使用現況、其上有無地上物及現使用
人(如有建物,請提出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或房屋稅籍資
料;如有種植作物之情形,應陳報何種作物、由何人種植)
、聯外道路名稱、寬度、坐落位置(請以彩色照片及地籍圖
繪製坐落之大略位置方式陳報,彩色照片請妥善黏貼於A4紙
上,或以A4紙彩色列印)。
七、陳明000地號土地是否有設定抵押權,是否聲請對抵押權人
告知訴訟(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規定參照)。如是,請檢
附書狀繕本以便為訴訟告知。
八、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起訴狀,並按被告、抵押權人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