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11年度,416號
OLEV,111,員簡,416,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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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簡字第416號
原 告 張佳玲

訴訟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被 告 初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
庭於民國111年8月31日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中簡字第280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 協議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提出書狀就下列事項,具體敘 明並應提出相關佐證:
㈠兩造及羅茗豪於民國109年3月12日簽立同意書(下稱系爭同意 書),其中第二條:「獎勵特別約定甲乙方(即甲方:被告 、乙方:羅茗豪)同意丙方(即原告)經營曾碧雲多特瑞帳戶 每月新台幣捌萬以上終止陸萬協議,願再支付獎勵金新台幣 參萬元整支付與丙方」等約定,所指「每月新台幣捌萬以上 」之項目為何?又「終止陸萬協議」立約真意為何?原告於 履約期間是否有符合上開條件?若有,依約定應由何人、何 時及應給付之數額為何?何人有權決定是否符合上開條件? 是否影響系爭同意書效力及條件成就次月起之履行條件? ㈡系爭同意書第二條第2至4項「甲乙方當月升格至藍鑽身份時 終止參萬元獎勵金協議」、「甲乙方當月升格至藍鑽身份願 再支付獎勵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支付予丙方」、「甲乙方 當月升格至鑽石總裁身份願再支付獎勵金新台幣參拾萬元整 支付予丙方」等約定,所指「藍鑽身份」之資格或條件為何 ?原告是否為被告及羅茗豪經營多特瑞直銷事業之下線會員 ?「終止參萬元獎勵金協議」、「願再支付獎勵金新台幣壹 拾伍萬元整」意思為何?兩造履約期間是否有符合上開條件 ?若有,依約定應由何人、何時及應給付之數額為何?何人 有權決定是否符合上開條件?是否影響系爭同意書效力及條



成就次月起之履行條件?
 ㈢兩造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 影本逕寄送他造。如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或補正不完全者 ,本院將逕斟酌卷存資料及全辯論意旨審認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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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初心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