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陳情等事件
司法院-訴願決定(行政),訴字,111年度,83號
TPUA,111,訴,83,2023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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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11 年訴字第 82、83、84 號
訴 願 人 葉文富
      葉桔霖
      葉蔡蜜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葉文富
上列訴願人等因陳情等事件,不服本院刑事廳民國 110 年 4
月 22 日廳刑三字第 1100011268 號、110 年 6 月 17 日廳刑
三字第 1100016231 號書函及應作為而不作為,提起訴願,本院
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 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 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 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 2 條第 1 項規定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 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 訴願。」所指「依法申請之案件」,是人民依法有權請求行 政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至單純請 願、陳情或建議等,則不包括在內。同法第 21 條第 1 項 規定:「二人以上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 起訴願。」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 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又政 府資訊公開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向政府機 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三、申請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第 11 條規定: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政府機關應通知申 請人於 7 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 回之。」
二、訴願人葉文富葉桔霖葉蔡蜜等於民國 110 年 4 月 12 日向本院遞送陳情信件,經本院刑事廳以 110 年 4 月 22 日廳刑三字第 1100011268 號書函(下稱 110 年 4 月 22 日書函)復略以:「……說明:一、本院為司法行政 機關……並無釋示具體法律問題的權責,有關臺端所詢相關 法律問題,本院礙難表示意見,敬請瞭解。……」;又訴願



葉文富葉桔霖以 110 年 5 月 13 日「政府資訊申請 書」向本院聲請提供其陳情等之相關資料及地方法院刑案等 資訊,經本院刑事廳 110 年 6 月 17 日廳刑三字第 1100016231 號書函(下稱 110 年 6 月 17 日書函)復 略以:「……說明:……二、有關臺端所詢陳情等相關資料 ,因未明確說明陳情人來信本院的日期,臺端如認有必要, 請提供上開資料……三、另臺端所詢刑案(臺灣高雄、新竹 地方法院)相關資料,因事涉法院審判業務,請逕(向)各 該法院提出,併此敘明。」訴願人等不服,提起訴願,主張 未依聲請查處。因訴願人等提起之訴願,係基於同一事實上 或法律上之原因,爰依訴願法第 78 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 及決定。
三、本院刑事廳 110 年 4 月 22 日書函,係就訴願人葉文富葉桔霖葉蔡蜜陳請釋示法律問題所為之函覆,而 110 年 6 月 17 日書函,則係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1 條規定 ,通知訴願人葉文富葉桔霖具體敘明所申請之事項等相關 資訊,均非對其等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 而生法律上之效果,性質上純屬觀念通知,非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所稱之行政處分。另訴願人等於 110 年 12 月 10 日致函本院,對向法務部等行政機關申請資料有所陳訴 等情,並非請求本院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 分,而非屬「依法申請之案件」,自不得就此提起課予義務 訴願。綜上,訴願人等提起本件訴願,於法不合,應不予受 理。至訴願人請求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部分,因本件並未進 入實體審議,核無必要。
結論:本件訴願為不合法,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 輝 煌(請假)
委員 黃 麟 倫(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楊 思 勤
委員 蔡 志 方
委員 林 昱 梅
委員 陳 淑 芳
委員 范姜真媺
委員 劉 如 慧
委員 張 文 郁
委員 李 釱 任
委員 張 國 勳
委員 高 玉 舜
委員 陳 美 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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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