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調字,111年度,92號
NTEV,111,投簡調,92,202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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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簡調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鄭崇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崇酉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聲請閱卷,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報被繼承人林猜之全體繼承人為何人,並提供最新之除戶 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全部遺產清冊,並更正當事人及聲明。逾期未補正本 項內容,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2項第1 款規定,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確認欲主張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標的範圍並更正聲明。逾期 未補正本項內容,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 第2項第2款規定,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
理 由
一、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具體訴訟可為當事人之資格,得 受本案之判決而言。此種資格,稱為訴訟實施權或訴訟行為 權。判斷當事人是否適格,應就該具體之訴訟,依當事人與 特定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定之,且當事人適格為訴權存在之 要件,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 第78號裁定、96年度台上字第178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繼 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 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再遺產之分割,係以消滅 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須共同繼承人全體始得為之,故 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原告須以共同繼承人全體為被告起訴, 始為當事人適格。再按民法第242條所規定之代位權,僅係 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而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尚不 能因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之共有物分割請求權,而使其當 事人適格發生改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75號判決 意旨參照)。




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 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 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各個財產公同 共有關係之消滅。原告既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 ,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 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 象,不得以遺產中之各個財產為分割(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 字第2837號、87年度台上字第1482號判決要旨參照)。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 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2項第1、2款)。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四、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代位被代位人丙○○提起分 割被繼承人林猜所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訴訟,聲請人提 出之起訴狀雖記載丁○○、戊○○、己○○、壬○○乙○○○庚○子○○辛○○丑○○、甲○○○、癸○○寅○○為相對人,惟經本 院調閱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149號家事卷宗,前開林猜之繼 承人部分已向本院辦理拋棄繼承,是林猜之繼承人為何,有 待明暸。又本院於111年10月5日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調取林 猜之遺產相關資料後,聲請人至今仍未將全部之遺產分割標 的列為本件訴訟欲聲明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標的,致本院難 以特定聲請人主張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爰限聲請人應於 主文所定期限,補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倘逾期未補正主文 第1項所示之內容,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 第2項第1款規定,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逕以判決駁回聲請 人之訴;逾期未補正主文第2項所示之內容,即依同法第436 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2項第2款規定,以「原告所訴之事實, 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為由,逕以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五、聲請人另須陳報被繼承人林猜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 或限定繼承等資料,若發現全體繼承人尚有未一併起訴為相 對人者,一併追加為相對人,提出更正本件相對人姓名之起 訴狀(當事人欄位詳列身分證字號、住居所,若被告有遷出 國外者,亦一併陳報),及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上 開被告若有未成年者,請補正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資料。 若有受破產宣告或選任遺產管理人者,請以破產管理人、遺 產管理人為相對人,並陳報其最新戶籍資料到院。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1款、第2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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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