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11年度,547號
NTEV,111,投簡,547,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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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投簡字第54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許銘泰
李秉修
被 告 邱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9,3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6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依兩造簽訂之借款契約第12條,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本院為兩造合意管轄法院,就本事件有管轄權,合 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9年11月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30萬元,並簽立借款契約,借款期間自109年11 月4日起至114年11月4日止,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 攤還,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存款額度未 達500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0.575%浮動計息,如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 0%,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若未依約 還款,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但被告僅攤繳至111年9月4日、 同年11月4日止即未再依約履行,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 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 、存款利率查詢、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催告通知書及回



執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為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80條 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附表:
編號 現欠本金 (新臺幣) 利率 (年息) 計息起訖日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1 11,832元 1.92% 自111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0.192%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0.384%計算之違約金 2 237,490元 1.795% 自111年9月5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自111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0.192%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0.384%計算之違約金 1.92%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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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