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36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周依靜
被 告 黃崇嵐
追加 被 告 黃彰瑩
黃金村
黃雯琇
黃秀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14日上午10時55分許,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原辯論終 結前送達於被告黃崇嵐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之送達並不合 法,不得對被告黃崇嵐為一造辯論判決,故為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