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11年度,536號
NTEV,111,投小,536,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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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投小字第53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沙東星
被 告 胡巧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449元,及其中新臺幣24,173元自民國96年6月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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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