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投小字第50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 告 呂少華即呂政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817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96年1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6年1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