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字第102號
原 告 姚又菱
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律師
被 告 姚家宥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麗梅
姚水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宋豐浚律師
被 告 姚冠毅
姚冠廷
姚素嬌
姚迪薰
姚家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23日14時0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被告姚冠毅現於入監執 行中,致未能對其合法送達庭期通知、起訴狀繕本,爰認有 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