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12年度,7號
PDEV,112,斗補,7,2023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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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補字第7號
原 告 楊耀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宸緯宋進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
9,0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併請提
出被告宋宸緯宋進聰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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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