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11年度,502號
PDEV,111,斗補,502,2023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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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補字第502號
原 告 蘇焌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莉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2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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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