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2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胡添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鴻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6,700元(計算式:起訴
聲明690,870元-本院判准金額94,170元=596,7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