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救字,111年度,16號
PDEV,111,斗救,16,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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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救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邱建輝
相 對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相 對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等確認債權不存在事 件,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彰化分會(下簡稱彰化法扶分會)聲請法律扶助,並經彰 化法扶分會核准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及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 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 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 院111年度斗補字第512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彰化法扶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 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准予扶助證明



書(影本)以為釋明,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 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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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