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2年度,116號
NHEV,112,湖簡,116,2023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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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1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吳振碩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智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萬8,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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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