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調字,111年度,819號
NHEV,111,湖簡調,819,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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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調字第819號
原 告 王祥麟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魯忠軒律師
吳煥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明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北市○○區○○段○○段000○號(門牌碧山路1號)
建物以及同小段156地號土地全部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李阿地」最新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如已死亡,並
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三、載名被告「李阿地之其餘繼承人」正確完整之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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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