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973號
原 告 王晶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徐秀鳳
原 告 王永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鉅有限合夥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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