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902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張士晏 朱鵬宇 被 告 吳家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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