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調字第1391號
原 告 長虹虹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尚齊
訴訟代理人 桂建中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士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
萬8,56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