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湖小字第1868號
原 告 舒朱慧雯
輔 佐 人 舒志宛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素燕
訴訟代理人 廖昱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被 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依同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記載主文及下列第三項 之判斷,其餘理由省略。
三、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1年6月9日至21日期間,在被告設 置之自動繳費機器繳付信用卡費新臺幣17,721元,但被告事 後表示沒有收到,故請求被告返還上開不當得利等語。經核 ,原告上述主張為被告所否認,而原告又未能提出何證據以 明,自無從認定其主張屬實。是原告本件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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