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16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董力菁即董珍
董育鑫即董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3,81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