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2年度,99號
CLEV,112,壢簡,99,2023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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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99號
原 告 傅姜勤
傅坤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許妹之繼承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迄今並未敘明確定之當事人姓名、地址及聲明內容,茲命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載明當事人姓名、地址、
聲明內容之準備書狀及繕本」,逾期未補,即駁回起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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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