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1年度,2118號
CLEV,111,壢簡,2118,202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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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2118號
原 告 韓佩庭
被 告 FERRY ANGGRIAWAN SAPUTRO(菲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FERRY ANGGRIAWAN SAPUTRO(菲利)間請求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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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