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1年度,352號
CLEV,111,壢小,352,20230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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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瑋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宋龍即上源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萬8600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劉家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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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