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2391號
原 告 朱如潔
被 告 方洪恩
方聿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甲○○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於本件訴訟111年11月16日經原告提起時 其雖為未成年人,然目前業已成年而有訴訟能力,且未據兩 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 權裁定命被告甲○○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