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48號
聲 請 人 王國泰律師
即 辯護 人
被 告 張文淵
上聲請人即辯護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
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文淵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南投縣○○市○○路○○街00號。 理 由
本件被告張文淵前經本院執行羈押,玆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南投縣○○市○○路○○街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