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1年度,2176號
CLEV,111,壢小,2176,202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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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2176號
原 告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通訊地址:台北○○○00000○○○
訴訟代理人 侯向通訊地址:同上
被 告 陳清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349元,及其中新臺幣6,282元自民國111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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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